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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海县对外开放办公室
唐海县迎宾路1号
+86-0315-8711009
+86-0315-8711009
063200


唐海县粮食局

一、唐海县粮食局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党务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信息反馈工作;负责拟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和综合性文件起草工作;负责办公用品、办公设施、车辆管理、文字打印、文书处理、印章使用、机关卫生、保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来信来访工作和人大、政协提案、议案、批评和建议催办、汇总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劳动工资统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股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机关正副股级干部的考察任免呈报和党组织建设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下岗职工管理及再就业工作、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干部的考察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和提前离岗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财务审计科
    落实国家各项财务、会计、审计、税收法规制度;指导直属单位及全县粮食系统财务管理;指导粮食系统扭亏增盈工作;负责中央和省、市、县对粮食部门各种补贴费用、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和使用粮食风险基金;负责粮食收购资金、简易建仓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监督管理;负责本系统会计报表和综合经济指标分析;负责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指导行业内部审计;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三)计划储备科
    贯彻落实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及检验政策;负责全县粮食储存保管工作,负责本系统储粮安全工作;负责储备粮管理;拟定全县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规划;编制系统基建规划和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实施监督;负责基建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仓储设施建设项目审定,并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本系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负责全县粮情调查,研究提出粮食收购、调拨、进出口计划;负责全县粮食收购工作;拟定城镇居民、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粮食供应政策,安排以工代赈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粮食供应,指导全县军粮管理供应工作;负责粮食业务统计工作。

    (四)市场管理科
    负责指导粮食销售工作;负责粮食批发市场体系建设,拟定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管理粮食市场;对粮食流通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受理行政复议;负责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批,粮食批发经营资格许可证审核。

二、唐海县粮食局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国家有关粮食流通的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县粮食流通政策、制度,指导全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二)拟定全县粮食流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县粮食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调整实施意见。

    (三)拟定全县粮食总量和品种平衡计划,指导协调场(镇)之间粮食总量和品种平衡;安排和落实粮食进出口计划。

    (四)认真做好粮食市场收购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粮食定购市场供应;保障军队粮食供应,保障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粮食供应;安排以工代赈和国家重点项目粮食供应。

    (五)按有关规定管理粮食市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粮食流通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有关粮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受理行政复议,指导本系统执法工作;负责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批,粮食批发经营资格许可证审核。

    (七)管理各项政策性粮油补贴;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粮食收购资金。

    (八)负责全县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布局;落实国家和上级政府粮食流通设施投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

    (九)负责指导全县粮食储存安全管理;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落实粮食检验政策、制度和办法;对粮油质量进行检验监督和争议仲裁。

    (十)负责全县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推进全县粮食流通行业技术改造的新技术推广;协调指导全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县属粮食企业改革工作,指导全县粮食行业发展多种经营。

    (十一)负责全县粮食系统财务、内部审计、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行政审批《粮食收购许可证》具体事项


    (一)审批权限:
    受理唐海县县域内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进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审核、审批。

    (二)审批依据:
    根据国务院第407号令《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三)审批条件: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
    2、企业应具备20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和可靠的资信,其中自有资金5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应具备1万元以上的资金。
    3、具备必要的仓储设施,符合食品卫生等有关规定。
    4、有必要的粮食收购检测仪器设备和经过培训的检测人员。

    (四)审批程序:
   受理申请→主管局长签署意见→部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部门实地审查、核准→局长签字→盖章发证。

    (五)审批期限:
    申请人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的真实、有效材料,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核,并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同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填写《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委托书》、盖章。
    2、开户银行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2张。
    5、仓容情况证明。
    6、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图。
    7、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8、从业人员构成名单,粮食收购人员、检化人员名单,及粮食收购人员照片2张。
    9、企业所在地证明。

    (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条件具体说明:
    1、必要的仓储设施是指用粮企业的有效仓容必须在5万公斤以上,粮食经销企业的有效仓容必须在10公斤以上,个体工商户的有效仓容必须在1万公斤以上。有效仓容既可以是自有仓容,也可以是租赁仓容(需提交租赁合同)。
    2、必要的粮食收购检测仪器设备是指测水仪和容重器等。(申请人应提交购买仪器的发票复印件)
    3、经过培训的检测人员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⑴持有省粮食局颁发的粮油质量检验员证书;
        ⑵按照“谁审批、谁培训”的原则培训过的收购人员,培训的内容包括相关的粮食收购政策和粮食检测知识等。

四、唐海县粮食局政务公开

    1、全局所属企业资产和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企业发展规划、经济计划指标及完成情况;企业财务预算成本、盈亏情况等。

    2、企业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及项目的核算、规模、质量、标准、工期时限、招投标数及结算等。

    3、领导干部廉政情况。包括领导干部通讯工具使用情况、电话费开支情况、移动电话使用及开支情况;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领导干部述职、民主测评和评定结果、奖惩任免使用情况等。

    4、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包括业务招待费提取数(计划数)、实际支出数、支出项目及金额。开支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规定等。

    5、工资奖金分配情况。包括干部职工的工资分配、实行工资分配政务公开、分配方案公开、分配结果公开。

    6、职工养老、失业等社会统筹金交纳情况。

    7、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包括企业育龄妇女数、一孩化数、采取“四术”措施数及照顾二胎数。

    8、企业改革重大举措。包括企业改制、兼并、租赁、承包和破产等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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