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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并监督实施国家、省市有关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事故查处职能;负责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履行对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的行政执法和技术监督职权。
(三)监督实施国家、省市药品标准、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标准、医疗机构制剂标准、中药材炮制规范。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注册的药用辅料、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品进行初审。
(四)监督实施国家制定的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等各项质量管理规范。负责新开办药品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初审上报。
(五)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及药品不良反应检测制度及上报。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特种器械。
(六)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负责新开办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初审上报。
(七)监督抽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和责任人。监管中药材市场。
(八)依法监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负责药品及医疗器械不良反映的监测、上报工作,并依法对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和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九)监督实施职业药师资格制度,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相对人资格培训与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廉政建设、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的行政事业收费、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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