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收费 |
承办处室 |
备注 |
|
1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酒类零售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
不收费 |
市场管理科 |
|
| 2 |
未在30日内变更登记事项的 |
行政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十条、第二十七条 |
不收费 |
市场管理科 |
|
| 3 |
未按规定注销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 |
不收费 |
市场管理科 |
|
| 4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
不收费 |
市场管理科 |
|
| 5 |
无《随附单》批发销售酒类商品的 |
行政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
不收费 |
市场管理科 |
|
| 6 |
购进无《随附单》和批发许可证手续等复印件酒类商品的 |
行政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
不收费 |
市场管理科 |
|
| 7 |
无《进口食品论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
不收费 |
市场管理科 |
|
| 8 |
未建立《酒类购销台帐》并保存3年的 |
行政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
不收费 |
市场管理科 |
|
| 9 |
未贴标和流动销售散装酒的 |
行政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
不收费 |
市场管理科 |
|
| 10 |
储运酒类商品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及储运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
不收费 |
市场管理科 |
|
| 11 |
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 |
行政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
不收费 |
市场管理科 |
|
| 12 |
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的前提下,阻碍酒类执法人员查阅帐册或抽取样品的;不配合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私自转移、销毁待查酒类商品的 |
行政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
不收费 |
市场管理科 |
|
| 13 |
使用非食用酒精兑制酒类商品的 |
行政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
不收费 |
市场管理科 |
|
| 14 |
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 |
行政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
不收费 |
市场管理科 |
|
| 15 |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类商品的 |
行政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
不收费 |
市场管理科 |
|
| 16 |
未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私自生产加工的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酒类监督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三十条 |
不收费 |
市场管理科 |
|
| 17 |
未取得酒类商品批发、零售许可证私自销售的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酒类监督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第三十条 |
不收费 |
市场管理科 |
|
| 18 |
涂改、倒卖、出租或出借批发、零售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酒类监督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三十条 |
不收费 |
市场管理科 |
|
| 19 |
使用工业酒清、合成酒精以及其它有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酒类监督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三十条 |
不收费 |
市场管理科 |
|
| 20 |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酒类商品冒充合格酒类商品的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酒类监督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三十条 |
不收费 |
市场管理科 |
|
| 21 |
伪造酒类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酒类监督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三十条 |
不收费 |
市场管理科 |
|
| 22 |
擅自使用他人生产酒类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他人生产的酒类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生产的酒类商品相混淆的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酒类监督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三十条 |
不收费 |
市场管理科 |
|
| |
| 共22篇文章 |
首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尾页 |
页次:1/1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