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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中国唐海 >>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 >>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机 构 简 介
内 部 科 室
行 政 职 权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强 制
行 政 征 收
行 政 给 付
行 政 确 认
其 他
内部管理权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收费
承办处室
1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科技科
2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行政处罚
科技科
3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行政处罚
科技科
4
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统计法规科
5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
行政处罚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统计法规科
6
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
行政处罚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法规科
7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行政处罚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法规科
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科技科
9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科技科
10
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
行政处罚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统计法规科
11
不采取中止妊娠措施的
行政处罚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统计法规科
12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科技科
13
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科技科
14
制作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宣传品的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无
办公室
15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统计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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