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收费 |
承办处室 |
备注 |
|
1 |
人防工程拆除批准 |
行政许可 |
《人民防空法》第28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2]国人防办第210号)第18、19、21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9条;《河北省人民防空维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省军区令第187号)第14、16、17条; |
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补偿费标准:1、六级以下工程,500-800/平方米;2、六级工程,1200-1500元/平方米;3、五级工程,1500-2000元/平方米;4、四级以上(含四级)工程及附属设施按现行造价缴纳。
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各类孔口的补偿费标准:1、六级以下工程人员出入口900-1200/平方米;2、六级工程人防工程人员出入口2000-3000元/平方米;3、五级工程人防工程人员出入口2500-3000元/平方米;4、四级以上(含四级)人防工程人员出入口3500-4500元/平方米;5、通气孔每个15000元;6、各级人防式程的地面管理房按现行实际造价缴纳。
|
人防办 |
省政府、省军区[1997]第187号令,冀人防办[1997]114号,冀人防办[1998]181号。 |
| 2 |
防空通信、警报拆除、报废、改造、迁移批准 |
行政许可 |
《人民防空法》第30、35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9条;《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省政府、省军区令第134号)第19条 |
不收费 |
人防办 |
|
| 3 |
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初审备案) |
行政许可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9条;国防动员委会、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政府、省军区令(1999)第20号)第3、11、16条 |
不收费 |
人防办 |
大型人防工程项目图纸由国家人防办组织审查;中、小型项目由省人防办审查;零星项目由市人防办审查。 |
| 4 |
在危机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批准 |
行政许可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1997年省政府、省军区令第187号)第11条 |
不收费 |
人防办 |
|
| 5 |
人防工程改造批准(初审备案) |
行政许可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7)187号)第13条 |
不收费 |
人防办 |
即办件申请人不按时交纳易地建设费或拖延交纳易地建设费的不受期限制约,按交费时间办理
|
| 6 |
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使用批准 |
行政许可 |
《人民防空法》第26条;《河北省人民防空维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省军区令第187号)第8条;《河北省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若干规定》(1998年河北省政府令第212号)第5条
|
河北省物价局、冀价涉费函字[1990]第6号文件。 |
人防办 |
填写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监制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
| 7 |
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拆除批准
|
行政许可 |
《河北省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若干规定》(1998年省政府令第212号修正)第6条。 |
不收费 |
人防办 |
|
| 8 |
人防工程报废批准 |
行政许可 |
《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北省人民防空维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省军区令第187号)第14、16、17条 |
不收费 |
人防办 |
|
| 9 |
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四十八、四十九条。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十二、二十八条
|
按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
人防办 |
|
| 10 |
侵占、拆除、破坏人防工程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人防办 |
|
| 11 |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以及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五、六款 |
个人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10000-50000元罚款并依法赔偿损失。 |
人防办 |
|
| 12 |
不按规定缴纳人防建设费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3、《河北省自筹人民防空建设费办法》冀政办(1996)23号。4、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自筹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唐政办函(1997)99号。5、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05)45号。
|
按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0.3%缴纳。 |
人防办 |
|
| 13 |
人民防空教育指导、监督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 |
|
|
|
| 14 |
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征收 |
中发[2001]9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9条。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3、冀价行费字[2000]44号《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第5条 |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冀价行费字[2000]44号。 |
|
|
| 15 |
征收人防建设费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3、《河北省自筹人民防空建设费办法》冀政办(1996)23号。4、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自筹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唐政办函(1997)99号。5、《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05)45号。 |
《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冀价行费费字[2005]45号按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0.3%缴纳。 |
人防办 |
|
| 16 |
重点经济目标防护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 |
无 |
人防办 |
|
| 17 |
人防通信和警报维护管理 |
其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
无 |
人防办 |
|
| 18 |
人防通信和警报维护管理 |
其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
无 |
人防办 |
|
| 19 |
人口疏散 |
其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章。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
无 |
人防办 |
|
| 20 |
群众防空组织 |
其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六章。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
无 |
人防办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