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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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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

    第七条: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100万元(注册资本)以上的内资企业、私营企业在用地方面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 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出让金价格,按基准地价收取,并免征土地使用金。其中,对于注册资本50万美元或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下降一个级差收取,并免征土地使用金;对于注册资本达到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下降两个级差收取,并免征土地使用金。对于注册资本达到2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下降三个级差收取,并免征土地使用金。对于县城5类用地或城区外6类用地,注册资本达到50万美元或500万元人民币,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65%收取;注册资本达到2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40%收取,并免征土地使用金。同时,一次缴清土地价款的,可再优惠20%,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不得少于50%,余额两年内付清。
        (二) 通过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有关地租标准,前三年租金可按应缴纳租金的50%缴纳,三年后按正常租金支付。注册资本达到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前6年租金按应缴纳租金的50%收取,6年后按正常租金收取。
        (三) 经批准,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按评估价格转为国家普通股或优先股。
        (四) 建设高效农业园区、畜牧园区等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视同大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由所在场镇按当期土地承包价格确定并收取土地占用费。
        (五) 放宽经营用地,以确权的个人宅基地,改变用途经商办企业的,土地部门免收变更费用。
        (六) 场镇兴办商贸小区及各类市场,可实行统一规划、带资入区、招标拍卖的办法,其土地拍卖收入按60%返还给场镇。

第五章 技术与人才

    第八条:县政府鼓励和欢迎国内外各类高科技人员和县内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来唐海县工作。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下列人才,可享受如下优惠:
        1、 对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用人单位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住房,如自己购买,用人单位资助1/3的资金,产权归个人;安家费2万元,配偶可随调;根据拟开展的科研项目提供相应的科研启动费;月津贴800元。
        2、 对引进的硕士研究生,由用人单位提供不低于80平方米住房,如自己购买,用人单位资助1/3的资金,产权归个人;安家费3000-5000元。夫妻双方均为硕士引进同一单位的,用人单位提供1-1.5万元安家费。酌情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和岗位津贴。
        3、 硕士研究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即可认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博士后、博士研究生申报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所在单位申报数额限制。对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研究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毕业前后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在校学习期间计算为专业技术年限。引进的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研究生,聘任中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考察期限的限制。
        4、 以上人员如须支付原委培单位培养费的,给与支付。
第九条:引进人才必须承担相应的生产科研任务,较好的履行岗位职责,发挥专业特长和骨干作用,出色的完成生产和科研任务。对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才,县政府将给与重奖。
    第十条:引进人才服务期限一般为5年,服务期内离职的,须退还用人单位住房资助金、一次性安家费及配备的有关设备等。
    第十一条:积极鼓励各企业引进适用人才,县政府积极为企业引进人才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搞好服务。
    第十二条:外商以高新技术出资入股的,作价总金额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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