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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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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项目与资金

    第十三条: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帮助我县引进项目,兴办企业凡是为我县引进各类项目,项目投产达效时由项目受益单位给与中介者项目总投资中引进额2%的奖励。另由县政府按项目达产首年实际入库税金的15%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
    第十四条: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为我县引进资金。引进县外资金利率不高于当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基准利率,美元贷款另加浮动利率,下同)、使用期一年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计奖,使用期两年以上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2%计奖;引进县外资金高于当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视情况给与适当奖励,奖金额最高不超过引进资金总额的0.5%。奖金由使用单位核实后发放。

第七章 户籍管理

    第十五条:对于在我县投资(工作)的外籍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可根据需要,由县政府帮助向外事部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申办职业签证。对常驻人员,可根据需要依法发给一年以上五年以内外国人居留证。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可申领多次有效的因公出国护照。
    第十六条:在县城领办、创办内资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且有固定场所的县内外人员,享受下列优惠:
        (一) 凡各农场、养殖场场部及场队常驻人口,在唐海镇有合法固定住房的,由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迁入唐海镇。
        (二) 年纳税额1万元以上的县外人员,凭营业执照和当年纳税证明,可将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迁入现住地。
        (三) 在唐海镇有合法固定住房,并在唐海镇领取营业执照经商办企业的,可将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迁入现住地。

第八章 服务承诺

    第十七条:对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领办营业执照,实行定期集体办公,一条龙服务。日常申办的,实行一个窗口申报,一个部门全程领办,即外资企业由县对外开放办公室领办,内资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由县民营经济办公室领办。对外资企业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在申报2个工作日内办完县内初审手续,另3个工作日之内帮助申领营业执照。对内资企业及县个体私营企业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在申报2个工作日之内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县政府确定对外开放办公室、民营经济办公室为受理外资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投诉举报部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自主用工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的经营自主权。
    第十九条:禁止对各类企业的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需收费的,必须按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目录,同时还必须出示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否则,企业可以拒缴。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各项收费由县对外开放办公室和县民营经济办公室负责监收。需检查的,需经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企业可以拒检。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条: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流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对放弃公职身份的人员可给予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由县人事、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决定;要求保留公职身份的,经所在单位同意,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可离职3年,期间,工资停发,个人全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工龄连续计算。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本着原职级待遇不变的原则安排相应岗位;继续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按自愿放弃公职身份对待,并按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允许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方式,兴办或合办与本职行政管理无关的个体私营企业。科技人员在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利用业余时间到个体私营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职工培训和咨询服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县对外开放办公室、县民营经济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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